为规范和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,深入贯彻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等法规规定,建立健全升放气球安全责任体系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,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。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。
第一条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《山东省升放气球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清单》(附件1)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。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;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;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;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、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;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;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;严禁出租、出借、挂靠升放气球资质。
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《升放气球资质证》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。
第三条 升放气球必须符合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要求,气球的球体及附属物上应设置许可机构颁发的识别标志,标明升放时间、地点、单位和联系方式等。
第四条 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,禁止升放气球。在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维护公共安全、重大活动保障等发布管控措施期间,升放气球作业按照管控措施执行。
第五条 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、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、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、使用无《升放气球资质证》的单位升放气球的等行为,气象主管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。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,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监督电话:6441230
注:本公告所称气球,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,是指无动力驱动、无人操纵、轻于空气、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。系留气球,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、直径大于1.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.2立方米、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。
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、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。
广饶县气象局
2025年2月24日